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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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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6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要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三)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经贸、建设、审计、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六条对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
第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底前向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下一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初选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标准,但省级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未予申报的,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后,可以直接将其列入初选名单,一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并在公布前报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前期准备的进展情况,分为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和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在
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预备性重点建设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即自动转为实施性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申请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章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文件的拟订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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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