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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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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服务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甘肃省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活动。
第三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必须取得另外1个或者其他所有人的授权认可,才能作为质押物申请贷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五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有关格式要求提交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第六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第九条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认定。
第十条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借款人持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与贷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价值;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在签订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贷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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