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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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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9号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于2014年1月10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10日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201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
第三章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章保护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相关资料。
第二章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向省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查的内容、对象、时间和地点;
(二)调查组织和调查人员的信息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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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