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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院(系)的管理职责,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江西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南昌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不良贷款催收与处置、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包括学校所在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与全省统一安排,与我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给我校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主办支行。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遵循降低风险、责任分担、加强管理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和学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相关部门、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职能部门为校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一)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诚信档案及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和学院(系)移交相关文档;发现问题形成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 催收:组织学院(系)做好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向学院(系)下达催收任务;检查不良贷款催收情况。
(三) 诚信教育:组织学院(系)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签订《还款计划确认书》;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八条各学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由学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助学贷款主办老师具体落实,并在学生中设立助学贷款协理员,协助落实贷后管理。学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贷后监督检查:完善贷款资料;建立助学贷款名单及汇总表;完善学生信用档案;对贷款学生学籍异动及时报告并作书面处理。
(二)催收:建立贷款学生违约3个月以上的名单;进行电话催收;电话催收仍逾期不还的,发催收函。
(三)诚信教育:将贷款学生毕业后的首次去向建档;落实诚信座谈会;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展期。
第三章贷后管理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各学院(系)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并协助银行和学校对贷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学校每年对各学院(系)贷款学生的还款率和不良贷款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学院(系)学生资助考核工作指标体系内,并与各学院(系)新增贷款的额度直接挂钩。
第十一条贷款学生在校时的贷后管理。
1、各学院(系)每学期应定期将贷款学生到款情况及学习情况通过成绩单等形式与贷款
学生家长联系,通报贷款学生在校情况。
2、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各学院(系)每学年须核查贷款学生的成绩,将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时经办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后管理。
1、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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