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谚谰儿狮学鯨ノ唬学位论文以贷还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刘东峰申请学位氟别:论丈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时间:学位授予日期:学校编码:分类号指导老师姓名:专业名称:张民安副教授硕法律硕士阬中山大学年年月学号:密级士月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
内容摘要律效力;以贷还贷的成因及其危害砸源勾戏ㄐ缘闹室;进而结合相关案例从实务录以贷还贷借款合同作为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处理逾期贷款的方式,近年来越来越普遍。以贷还贷所涉及借款金额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率,由此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但是对以贷还贷行为加以规范的相关立法规定极不完善,银行系统对这一重要法律问题在认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误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因以贷还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各地法院对类似问题在认识上也不一致,尽快完善以贷还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使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有所遵循,以保障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同时,通过相关立法,规范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纠正现有的错误认识,对于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而帮助国家制定正确的金融政策,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都有重大意义。本文采取理论结合实践的写作方法,先是从理论层面重点探讨了以贷还贷的内涵及法角度阐述以贷还贷的认定标准,以贷还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相关证据的审核认定;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如何承担责任,最后提出立法建议。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以贷还贷的基本理论,重点介绍以贷还贷一词的由来,明确以贷还贷的概念、构成要件,厘清了以贷还贷与普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展期的异同;通过对基本理论的研究为本文论述的其他实务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本章拟通过归纳总结目前法学界对以贷还贷效力的认识现状提出笔者相反的观点即质疑以贷还贷的合法性,进而提出并证明笔者的观点以贷还贷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金融界应禁止以贷还贷行为,以贷还贷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第三章本章通过案例来剖析司法实务中遇到以贷还贷纠纷该如何认定以贷还贷,并对纠纷中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进行论述,并对以贷还贷纠纷中审核认定证据应注意的问题进行论述,以期对现实司法审判工作提供有借鉴意义的理论依据;第四章论述担保人的责任承担。以贷还贷纠纷中担保人是各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问题,笔者除提出保证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还对法学界和法院尚未探讨但实务中常见的抵押人和质押人的担保责任如何界定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同样期望对司法审判工作提供参目
关键词:录考建议:第五章笔者根据前述罗列问题,提出立法解决方案,主要从立法形式和立法中应规范哪些问题提出笔者的建议以贷还贷;法律实务;立法建议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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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以贷还贷的基本理论贷的成因及其危害砸源勾戏ㄐ缘闹室;以贷还贷的认定,以贷还贷纠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向银行贷款以清偿先前所欠银行到期贷款的行为。以贷还贷借款合同作为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处理逾期贷款的方式,近年来越来越普遍。以贷还贷所涉及借款金额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率,由此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但是对以贷还贷行为加以规范的相关立法规定极不完善,无论是作为银行监管机构的银监会嗣褚还是作为债权人商业银行本身对这一重要法律问题在认识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误区。人民法院在处理因以贷还贷引发的纠纷案件时,各地法院对类似问题在认识上也不一致,尽快完善以贷还贷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使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有所遵循,以保障司法审判的统一性;同时,通过相关立法,规范商业银行的贷款行为,纠正现有的错误认识,对于强化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进而帮助国家制定正确的金融政策,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都有重大意义。本文拟对如下问题逐一进行探讨:以贷还贷的内涵及法律效力;以贷还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相关证据的审核认定;以贷还贷情形下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如何承担责任,及相关立法建议。上述问题有的在法学界存在争议,有不同观点;有的属于长期被人们所忽略。本文拟在此抛砖引玉,请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以贷还贷一词的由来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因商业银行的主要贷款对象一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实物经济运行模式,其基本特征是钱随物走。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混合体,既发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货币发行、经理国库等中央银行等职能,也具体办理工商企业贷款、居民储蓄、企事业单位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银行的信贷资金表现为依计划由国家财政统一向企事业单位进行拨付,银行只是作为政府财政的会计机构而已。年以后,随着工商、农业、中国、建设四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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