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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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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摘要:随着民诉法和刑诉法的修改,民事公益诉讼的在我国发展并将逐步推进,但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的原则、提起方式等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起主体
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理论界和实务实践中对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意见不尽一致,检察要机关是否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也争论不休。
一、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适当性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里的"机关"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包括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缩解释,将"机关"解释为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因为:(1)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中居于法律监督者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和实现者的职能角色; (2)现行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诉;并且近年来各地检察院已经积累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检察系统进行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适当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则
(一)保护社会公益原则。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基于保护社会公益,必须谨慎行使诉权,规制并厘清诉讼程序中国家与个人间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做到积极而不滥用,慎重而不失职,更好地履行保护公益的职责。
(二)程序前置原则。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无适格主体起诉或权利主体不起诉为前提。在启动公益诉讼之前,检察院应当尽可能地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职责,或者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行为。对于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不能处理的涉及公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方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诉讼效益原则。民事公益诉讼应当追求诉讼效益。如果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受害人数众多,单个人起诉或者一部分人起诉可能诉讼成本较高,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检察院可以决定案件由自己起诉。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
检察院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照民诉法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检察机关对以下几类公益案件享有公诉权。
(一)国有资产流失等直接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案件。我们认为只要是非法侵害国家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行为都是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授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追偿因加害人的违法行为,挽回国家财产损失。进一步讲,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宪法》规定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等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如果被侵害集体没有依法提起诉讼的,也应授权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直接提起公益诉讼。
(二)垄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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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