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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交保护制度的研究
摘要:外交保护制度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世界各国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语言,法律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侨民的合法权益就极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通过对外交保护制度的仔细研究跟深入探讨有利于对我国国民的权益进行有效地保护,本文将从外交保护的概念,要件,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外交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于对我国的制度建构的启示性作用。
关键词: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要件发展趋势启示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国际法律制度,它反映出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保护与被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当今社会发展中,国际间经济交往的相互渗透, 国家间贸易往来日趋频繁, 人口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频繁导致了大量外国人在一国受损后得不到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外交保护概念
对于外交保护的概念,纵观国内外相关论著,有几种代表性的论点如下:
(一)我国早期的国际法学者周耿生先生提出,外交保护是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①这个定义较为准确地概括了外交保护的基本性质,却忽视了行使外交保护权需要满足需满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这一重要条件。
(二)英国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认为,如果东道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符合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受害外国人的本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即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对该固提出要求,以便得到赔偿或某种其他方式的救济。它扩大了实施外交保护的有效途径。如:谈判,协商等。他的进步之处在于外交途径与司法途径也被纳入外交保护途径的范畴。②
(三)日本学者寺泽一、山本草二的观点则是,本国国民在外国遭到损害,依该国国内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它提出了外交保护的实施原因是本国国民在外国受到损害,实施条件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但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规定了外交保护的一种途径,太过单一。
历史在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外交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早在2006 年5月,联合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定义"外交保护系指一国针对本国国民因受他国国际不法行为损害而提出的诉因,行使自身的权利所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③
这个是对外交保护的最新也是最完整的定义,它可以被看作外交保护制度的一种跨越性突破。首先,这个定义明确了对侨民进行外交保护的根本前提,即其必须受到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其次,它丰富和发展了保护外交的各种方式,有效地将这种途径扩展到了"其他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
二、外交保护需满足的条件
通过对外交保护制度概念的了解,如果一国侨民在所在国遭受不法侵害,所在国根据外交法案对其实施外交保护。在实施外交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要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和条件,否则就会引起国家纠纷甚至国家责任。因此,国家在对其侨民实施外交保护,在对受害侨民所在政府所提出索赔时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国际不法行为所致
"国际不法行为"这一词是在200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外交保护所下的定义中被提出的。一项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应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给另一国或国际社会造成了损害后果。所在国要保护在其境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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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