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情势变更中再交涉义务的必要性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 .
情势变更中再交涉义务的必要性研究
对再交涉义务进行了规定,德国、日本的学者也对此有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在我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前也规定双方当事人一项再交涉义务,而本文认为再交涉作为一项私权利,没有必要将之规定为一项义务,既无实践上的需要、也不利于保护不利益一方及时、完全的救济自己权益。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再交涉义务必要性
作者简介:任慧,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 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 1009-0592 (2015) 04-265-02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作为合同法律效力之基础或环境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无法预料的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失公平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而再交涉义务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变更,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就合同的调整进行协商、交涉,以达成变更合同的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合
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一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并规定了适用情势变更的后果,但是并未对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作出规定。
实际上,在合同法草案中第五稿第77条①就不仅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并且规定了再交涉的内容,希望当事人尽量通过双方的自主协商来解决争议,将司法变更或解除合同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只是在最后的立法中立法者选择保留情势变更原则而对再交涉义务并未予纳入立法范围。很多国内学者呼吁在情势变更原则中规定再交涉义务并强调它的诸多好处,但是笔者认为立法者最终没有规定再交涉义务有其自身的考虑和想法,并且作者也同意在情势变更原则中引入再交涉义务无甚必要。
理论界认为进行再交涉是找到一个对双方当事人都相对有利的解决办法的绝佳途径、有利于阻止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履行不能的状态从中来取得更大的利益,避免由于情事变更的出现而使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遭受到更大的损失等诸多好处。
一、再交涉完全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使
(一)情势变更下合同的变更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导致合同履行异常艰难、合同0的不能实现,因情势变更而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如果想要继续履行合同,自然不会存在争议,合同应当按照原先的约定继续履行而无需双方之交涉。
而如果不利益一方想要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必然先要与对方对情势变更的部分进行充分的协商予以一定的变更,方能将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发生情势变更而遭受不利益的一方未与合同相对人进行协商一致而擅自变更履行合同,则将会因为合同履行不当发生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享有向不利益一方主张违约而要求不利益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从而陷于不利之境地。而这种再交涉作为对不利益一方有利的权利,其必然会主动行使且应当由其主动行使。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来看,法律不保护惰于维护权

情势变更中再交涉义务的必要性研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tteee8
  • 文件大小58 KB
  • 时间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