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行、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0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一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九) 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 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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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本行章程;
(十三) 对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 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五) 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行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本行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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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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