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复****提纲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节中,考生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般掌握}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一般掌握}
;;、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重点掌握}
,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法律的控制不是唯一的手段,或者说不是最佳的手段。
,还必须使法律与其它的资源分配系统(宗教、道德、政策等等)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般掌握}
(一)和谐社会的含义
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
第一,民主法治的社会;第二,公平正义的社会;第三,充满活力的社会;第四,诚信友爱的社会;第五,安定有序的社会;第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三)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
【题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一/7)
,也是时代的产物
,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经济复****精要
在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经济复****一节中,考生应当注意如下知识点: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一般掌握}
(一)什么是经济
经济是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总和。
(二)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无关。
(三)法对经济的作用
,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
(1)确认经济关系;(2)规范经济行为;(3)维护经济秩序;(4)服务经济活动。
二、法与科学技术{重点掌握}
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大致可以从下列两个方面来解释:
(一)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
(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
(2)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关于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展开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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