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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关于法的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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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关于法的复****指导
法按照产生方式的不同,分为制定法****惯法和判例法。前者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后者是指国家赋予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惯、判例以法的效力。我们主要讲的是制定法。
一、立法权
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
授权立法
一般地方立法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权
类型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名称
《**法》



《**规定》、《**办法》、《**条例》
《**规定》、《**办法》
《**暂时规定》、《**暂时办法》、《**暂时条例》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内容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事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变通
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1)执行法律;(2)国务院职权的事项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

(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后,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全部废止

经济特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变通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3)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地方政府职权事项
9)诉讼和仲裁制度
【注意】
1、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地不重合修改,但不得违反该法律的基本原则。
2、法律保留分为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其中,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与职权、诉讼制度)
属于绝对法律保留,即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其余的属于相对法律保留,即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规定。
3、较大的市包括:(1)省会城市;(2)经济特区所在的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3)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
4、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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