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三).doc


文档分类:资格/认证考试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指导(三)
【行政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当事人在不同的审理程序中由不同的称为和地位。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当事人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行政诉讼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事人的权利:原告的起诉权,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的应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回避;查阅、复制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书;查阅补正庭审笔录;在宣判前,原告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原告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按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参加诉讼,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代表人】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的确认】
1、受害人的主体资格。受害人是指受到其他公民(加害人)违法行为侵害的人,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两方都起诉的,都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成立,相邻权人具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分立、终止、兼并、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法定代表人起诉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企业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三)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544272817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