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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保险合同” “解除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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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利他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解除权的限制问题研究
万剑飞律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商事法律业务部主任
目录
解读“利他保险合同”
“解除权”法律解读
利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探讨
第一部分 解读“利他保险合同”
(一)“利他保险合同”的内涵和外延 1、《保险法》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一般原则。 2、在人身保险中,因被保险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只有投保人不为被保险人也不为受益人时,该保险合同才系利他合同。
(二)“利他保险合同”蕴含的法律关系 1、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双务、有偿的保险合同关系。 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隐含着赠与法律关系)
3、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给付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 “解除权”法律解读
(一)《合同法》中的解除权 1、法律并未对利他合同中,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时解除权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 2、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聚讼纷坛。 (二)《保险法》中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百家争鸣,尚未定纷止争。
第三部分 利他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探讨
(一)理论观点 1、利他保险合同投保人行使解除权需得到第三人同意。 2、投保人行使解除权需得第三人同意。 3、笔者观点
(二)案例解读 1、解除未经第三人同意无效案 (1)基本案情 1988年至1994年左右,吕某所在的宜兴市熔炼厂(以下简称熔炼厂)为包括吕某在内的职工交付了养老保险金,2000年1月31日该厂被工商部门注销。2001年,熔炼厂会计宦某离厂时未将其保管的保险单、公章交付给熔炼厂。2004年2月,宦某以熔炼厂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解除养老保险合同;同年3月9日,宦某领取了保险金,现该款由宜兴市公安局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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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