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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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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编制定员、用人数量和招录、招聘、辞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企业录用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试用和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奖惩及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由企业同职工本人签订,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部门可提供鉴证服务。第五条开发区设立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协助企业招录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指导。第六条企业录用职工的,可根据需要规定一至六个月的试用期。第七条企业录用的职工,应年满十六周岁,但不得录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开发区的企业打破职工所有制身份界限,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流动,不再保留原企业所有制身份。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发现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合同规定的工作的;(三)企业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职工,其劳动合同对此有相应规定的;(四)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歇业或者停业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可以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一)经有关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三)职工有升学、服兵役、迁居外地等特殊情况的;(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第十条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第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职业病进行治疗和疗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和产假期间,企业不得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对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其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应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二条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职工系企业出资培训,培训期满后工作未满合同规定年限,应赔偿企业一定的培训费用。第十三条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根据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发给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实行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企业对由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加发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的补偿金。第十四条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职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工除职工,应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实际收入120%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开发区劳动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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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