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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托法(更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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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五章_信托法(更新)第一节信托法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
信托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不同,具有以下独特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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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依据
(二)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与信托利益相分离
(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四)信托责任的有限性
(五)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二、信托与行纪及委托代理的比较
(一)信托与行纪 行纪是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
信托与行纪非常相似,表现在:①两者都是以信任为基础,行纪人与受托人对受托事务都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②两者都是为他人的利益而对一定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③两者都是以自己名义就委托事务与第三人从事交易活动,并就此交易的后果自负责任;④两者均可发生委托物的占有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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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信托与行纪仍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表现在:
①行纪主要从事的是贸易活动,信托则是以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涉及财产的管理、处分、投资以及利益分配等诸多方面的事务;
②在行纪关系中,行纪人必须服从于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来处理委托事务;
③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分离,所有权属于受托人,利益属于受益人,行纪关系则无此项分离,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人或出售的物品,所有权与利益都归属于委托人;
④信托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设立,行纪只能通过行纪合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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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信托与委托代理也有相似之处,表现在:①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与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都处于受信任者的地位,各自对本人和受益人负信任责任;②在法律关系主体中,两者涉及的当事人都不是一般契约关系中的两方,而是三方当事人;③两者都可能涉及对他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但是,信托与委托代理也有根本的不同,表现在:①信托中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利益由受益人享有,而委托代理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与管理财产无论是否获得利益均由本人承担,不存在分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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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信托中,除了信托文件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限,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随意干预受托人的行为,而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权限;
③在信托中,受托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信托管理活动,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活动;
④在信托中,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破产、解散,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而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而且代理关系也将因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死亡而终止。
三、信托的分类 信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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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二)他益信托和自益信托
(三)意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四)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
(五)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
(六)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
四、信托的功能
(一)转移财产与管理财产功能
(二)弹性功能
(三)财产保全功能
五、信托法的概念 信托法是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相互之间围绕财产权的转移、财产的管理及受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与财产转移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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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托的设立
一、信托行为
信托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信托关系产生的行为,具体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从而在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活动。
二、信托的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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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