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广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DOC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6〕98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生产建设项目为在建(在生产)和已建但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开展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上下联动,对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的主体责任,实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全覆盖。(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情况实施全程跟踪检查;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两种形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每年应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其中,在主汛期前必须要全面排查一次。每次巡查应当填写巡查情况登记表,并建立巡查档案。对巡查中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生产建设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并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区市县监督检查反映的情况,主要对市级及以上批复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较重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三)对于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牵头组织重点督查的生产建设项目,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当年不再重复组织重点督查。第五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重点督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派员参加。检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建设单位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单位参加。第六条生产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每年应组织所属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时可以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派员现场指导。自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七条市级及以上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后续设计开展情况;(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与管理情况;(三)水土保持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四)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五)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具体检查内容见《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表》(附件1)。县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确定。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的程序如下:(一)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重点督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二)印发重点督查通知。重点督查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印发督查通知并告知被督查单位。(三)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查看工程现场、查阅内业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四)印发重点督查意见。现场督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重点督查意见书面告知被督查单位,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自行开展或者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第十条 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理技术力量的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第十一条生产建设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根据监督检查的内容汇报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和提供水土保持有关内业档案资料。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签到表》(见附件2)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表》(见附件3),参加检查相关单位及人员需签字。第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取料场、弃渣场或者高陡边坡等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牵头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专人督促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

广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 文件大小117 KB
  • 时间2019-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