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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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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查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下称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听取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所作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审理方式。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机构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对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二)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四)可能影响申请人重大权益的;(五)被申请人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但未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说明的;(六)其他需要组织听证的。第五条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决定案件是否听证。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决定。第六条听证坚持公正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对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进行说明。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决定听证的,设主持人一名,相关工作人员一至二名,组成审理组,进行听证。第九条主持人负责组织和主持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组织和主持听证会;(三)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参加听证会;(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决定听证会的中止;(六)维护听证会纪律,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七)其他由主持人行使的职责。第十条行政复议听证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听证通知要求参加听证。一方当事人为五名以上的,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听证。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应当参加听证会并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提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参加听证会的,审理组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调查,并征求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意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在工作期间参加听证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并视其为正常工作。第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供证据和依据的,无正当理由又不参加听证的,应当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认为主持人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经主持人批准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四)在听证过程中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五)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质证、辩论;(六)核对听证笔录;(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参加听证;(二)如实回答有关询问;(三)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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