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DOC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选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鉴定评估机构,是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的机构(两批)以及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具备鉴定评估能力的其他机构。第三条自治区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建立本部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的机构(两批)自动进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库。具备鉴定评估能力的其他机构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库应当遵循自愿、择优、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具备鉴定评估能力的其他鉴定评估机构入库的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二)具备有5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具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具有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具有开展污染物理化性质鉴定、损害类型与范围鉴定、因果关系鉴定、环境损害程度鉴定、治理恢复方案制定和损害数额量化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力和经验。第五条具备鉴定评估能力的其他鉴定评估机构的入库实行登记制。评估机构加入评估机构库,应当向自治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评估机构入库申请表(二)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证明文件;(三)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证明文件;(四)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书和主要业绩;(五)其他必要的资料。第六条进入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库管理的具备鉴定评估能力的其他评估机构,由自治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核查。第七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库应当在自治区、设区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开。第八条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从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库内选定,采取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协商选择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单方确定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九条共同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由赔偿义务人先行从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库内选择。赔偿义务人可以从评估机构库内选择多家(不超过3家)评估机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予以确认后,与报价最低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十条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协商选择鉴定评估机构不成的,或赔偿义务人不愿意进行磋商的,由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单方确定评估机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从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库内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的机构(两批)中选定,可选择多家(不超过3家)评估机构,与报价最低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十一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鉴定污染物性质;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筛选并给出推荐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第十二条 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人、评估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应当遵循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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