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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1995】).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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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1995年6月1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加强土地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第三条土地管理部门通过行使土地监察职权,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土地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七条土地监察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土地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第二章土地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内部职责划分设置的专门负责土地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建立土地监察队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对区、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检查指导土地监察工作。第十条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地监察人员。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通晓土地监察业务,熟悉土地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土地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能任用。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执法活动。第三章土地监察职权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二)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五)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责,享有以下权力:(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三)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三)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四)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违法批地行为予以公告,宣布批准文件无效,注销土地使用证,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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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