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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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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2]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现将《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履职行为,有效预防和惩治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是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职能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特许经营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各个环节,包括决策审批、交易实施、异议(质疑)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资源交易程序、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五条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决策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过错责任:
(一)对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不依法依规作出决策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
(三)超越权限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
(四)审批、核准、备案审查不严,对具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未发现或未纠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资料,或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时限不处理的;
(六)批准或委托无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违规确定评估结果、标底、底价,或泄露应保密的评估结果、标底、底价的;
(七)授意、指使或强令违法违规审批核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
(八)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改变交易方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业主不按规定履行项目送审、报批、备案程序,或在交易文件中设定有明显倾向性,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反规定的内容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在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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