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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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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济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述—p92
一、经济法的概念—p92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理论界争议颇大。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控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社会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是发生在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一般认为,这种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市场主体体系中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部分,为了保证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市场主体,自主地参与市场活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对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一个统一的规范。这种规范,不是对企业的内部事务的干涉,而是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规律,是调控本国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调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结果,就形成了企业法律制度,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公司法等诸多内容,其中公司法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石。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家意志性出发,作为经济法的企业法主要应指公有制企业和公有主体联合投资经营的企业法律制度,而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以满足私人投资者权益为要旨的自然人独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则属于民商法的内容。由于公司法是介于上述两者之间的一种中性的组织制度,我们已在本课件的第五章第八节介绍了公司法的内容,且限于篇幅,故本章不再介绍有关企业法的内容。
    (二)市场管理关系
    为了充分发挥供求、竞争、价格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和培育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有效运行的市场机制,消除和限制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维护市场秩序,就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规制和管理。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结果,就形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市场调节是自发性、基础性的调节,有其局限性,无法解决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经济结构及经济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等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结果,就形成了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证券法、价格法、统计法、审计法等。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和保护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避免因为市场的竞争和风险机制作用导致企业破产、两极分化、贫困者生活恶化等局面给社会稳定造成的消极影响,需要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加以调控,而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的结果,就形成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经济法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一) 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是一种价值体现。经济法既要保持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秩序,实现整体社会效益的增加和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意志,又要保证民法调整范围内的意志自治。这一原则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平衡协调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在利益冲突时,应实现社会公益优先。
    (二)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通过公平竞争,达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市场并非万能,在市场失灵时,应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无形之手"所导致的弊端。经济法的公平竞争原则既体现在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正当竞争的积极保护和鼓励上,又表现为对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禁止与制裁上。
    (三)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市场经济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其中责是指责任和义务;权包括权利和权力;利指的是利益;效即为效益。
    经济法的三大原则,鲜明地表达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它们贯穿于全部经济法之中,并在各项具体经济法律、法规中得到切实体现。
三、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指的是国家在调控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四个方面相对应,它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调控法律关系、市场行为管理法律关系、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和劳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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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