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省注协自律惩戒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和《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第三条省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第四条对省注协实施的惩戒,会员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第二章惩戒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省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对执业个人会员还可实施强制培训、撤销注册资格等惩戒。第六条省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第七条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惩戒:(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二)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五)违反中注协和省注协有关自律工作规定的;(六)应当实施惩戒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第九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的;(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的;(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的;(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五)在执业过程中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的;(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的;(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的;(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的;(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的;(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第十条会员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六)与客户通同***,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七)其他违反业务准则的行为。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实施惩戒。第十一条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二)未按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六)未合理保证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有效运行的;(八)其他违反质量控制准则的行为。第十二条会员违反中注协和省注协有关行业自律工作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一)违反有关规定实施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如:恶意压价竞争、非法设立分支机构、提供分成回扣佣金、非法广告宣传、出卖公章等;(二)对注册会计师管理不规范,存在兼职、挂名等行为的;(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冒用他人签名执业的;(四)违反行业防伪报备、区域自律等相关规定的第十三条会员阻挠或拒绝省注协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拒绝确认检查意见或沟通事项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二)在

省注协自律惩戒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乘风破浪
  • 文件大小23 KB
  • 时间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