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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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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的方法。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对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港、澳地区的被申请人,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性措施。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应注意的是:财产已经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保证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财产;动产和特定不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时,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应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以维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二百五十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二百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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