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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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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呈报的工程量,经验收质量合格,竣工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结算条件的要求后,向发包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结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呼城建发【2011】580号)等法律法规。⑴、承包单位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工程结算会签单》、《工程量签证单》。⑵、承包单位按《工程量签证单》内容及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⑶、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⑷、主管领导审核竣工结算报表,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报总经理审核并签发竣工结算文件。⑸、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手续。⑴、工程竣工结算的条件是:1)按合同约定的承包工程经验收合格,不留尾工。2)要求试运行的项目,需待试运行合格。3)增减投资的依据性文件应齐全。⑵、在月度预结算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核查,并对合同开口的条款逐一予以核定,做到量准、价实、取费合理,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结算。⑴、对工程量包死的招标工程,结算时按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计算,开口部分的工程量按施工图计算。⑵、对以施工图计算造价的承包项目,其工程量依据经过核准的施工图纸计算。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新增项目、材料代用均按施工图计算,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计算时均应扣除原图纸所示部分的工程量。⑷、工程量计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清单规范及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⑴、合同以建成价一次包死的,不再变更。⑵、承包单价的项目,合同允许调整的,按合同约定内容计算,一般:工程造价=中标价+开口部分施工图预算价±现场签证费用。⑶、以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确定造价的工程,应以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为计算依据,工程造价=施工图预算±现场签证费用。⑷、现场签证,按《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签证费用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计入造价。与设计单位有关的签证需经设计单位签字认可。⑸、材料差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以合同约定计算,合同价包死的不调。⑹、施工图预算按合同(标书)约定套用定额、取费,并经建设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审核修改后执行。⑴、工程结算额=工程造价-未完工程和费用。⑵、未完工程和费用不能超过项目造价的5%,并经建设单位批准,否则不予结算,并应详细列出未完工程项目报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⑶、质量保证金(保留金)按合同的约定比例计算,由建设单位从其付给承包单位的该结算款中划拨。质保期内承包单位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保留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包单位支付。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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