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以及“国八条”解读
1月26日、27日两日,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接连颁布了“国八条”以及上海房产税政策。针对这两次政策中的一些关键之处,为大家解读如下:
一、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 新购住房应税面积×新购住房单价×70%×税率(%%)
(一)应税面积
情形一:存量+新购,且人均低于或等于60平米→免征
情形二:存量+新购,且人均高于60平米(单独存量房人均未超60㎡→新购房中超过部分面积征收
情形三:存量+新购,且人均高于60平米(单独存量房人均已超60㎡)→仅新购房全部面积征收
说明:
,仅限于上海市户籍居民,对于非上海市户籍居民不适用,而适用其他免征政策;
,但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可核定后算入家庭分摊计算人均面积。
,以网签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疑问:
,还有待进一步细则明确。
,持有的售后公房或者动迁安置房等特殊性质房屋是否也纳入面积计算,还有待进一步细则明确。
(二)应税单价:暂时按照新购住房过户时交易价格确定。
(三)税率
%,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税率;
%,适用于单价低于本市上年度一手商品房平均单价2倍(含2倍)。
二、征收对象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二手房和一手房)
解读:
(父母和未成年之女)在上海市内已有一套或者以上住宅,再购买的,则需要缴税,除非满足免征条件(人均60平米以下或者其他免征条件);
(父母和未成年之女)在上海市内没有住宅的,则在新购一套住宅时,无论购买多大面积都无需征税;
(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解读:
非本地居民,包括外省市具名或者境外人士,在上海新购住房,仅购买一套也要缴纳,除非满足免征条件(详见本解读第三条第(三)款)
三、减免优惠情形
(一)改善换房给予优惠
上海户籍居民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缴纳房产税,可予退还。
(二)子女结婚购房给予优惠
子女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即使子女原来已经与父母共有过房产。
(三)对在上海工作生活非上海籍居民家庭给予优惠
(不是临时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新购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
(不是临时居住证),未满三年的购房人,其新购家庭唯一住房的,先征收,待满三年后,可以予以退还;
、紧缺人才,并持本市居住证(不是临时居住证),其新购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
四、操作方式
对于
2011年1月28日之后网签的,购房人需要先在驻各区交易中心税务窗口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并将该表交给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窗口,5个工作日后领取该表格,并将该表格交给驻各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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