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办公文档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安排出资企业负责人: (一)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者更换国有独资企业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席,并向该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建议; (三)按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建议; (四)按照公司章程,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提出独立董事人选; (五)按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第五条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兼职。经同意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经批准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标准领取。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人员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要求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厂长)办公会,并对有关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 出资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挪用出资企业资金; (二)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出资企业资金; (三)违反企业章程规定,借贷出资企业资金或者以出资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企业章程规定,与本出资企业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出资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出资企业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本出资企业交易的佣金; (七)违规披露本出资企业的商业秘密; (八)危害出资企业利益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得应当归出资企业所有。第九条 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对下列事项的决策权限、会议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和担保; (三)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 (四)企业负责人报酬; (五)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捐赠; (六)企业改制; (七)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章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可以由出资企业制订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时间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审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应当自收到发展战略和规划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审核意见: (一)符合国家、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修订完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需要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llap
  • 文件大小46 KB
  • 时间2019-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