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企业兼并重组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本条奖励政策的对象为实施兼并重组后的新设企业,兼并重组行为按如下定义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认定。
1、承担债务式: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资产,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职工,从而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
2、出资购买式: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
3、控股式:兼并方通过收购或资产转换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控股权;
4、授权经营式:被兼并方的出资者将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
5、合并式: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签订协议实现合并,组成一个新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1、经兼并重组后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的。
2、兼并重组后,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且统计年报工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和实现税金总额、利润总额增长15%以上的。
三、申报材料
1、工商变更有关证明材料,重点是股权结构调整、股东变化。
2、有资质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
四、申报程序
1、由兼并重组后的新设企业向当地县级经贸、财政部门申报。
2、县级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盖公章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
3、市经贸、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并分别由市经贸、财政网向社会公示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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