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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所得税优惠.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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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064号)规定:“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由核定征收转查账方式,笔者认为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应处理好以下方面:
一、明确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要件
即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相关文件还没有明确可行的规定,总结相关文件笔者认为核定征收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帐簿,规范财务核算,能够正确计算盈亏,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没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第038号)第二条列举的情形,可在次年申请变更为查帐征收方式。
二、妥善解决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政策衔接
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主要解决政策面问题,主要是跨年度产生的影响,如:

目前税务主管部门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目前主要采取按收入定率征收,我们仅能就企业的收入核算进行核定,从实践中来看由于默认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仅能就其发票收入进行征税,对其资产、负债的计税成本不能做要求,这样会对纳税人查帐征收年度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时候要求企业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资产负债计税成本的确认报告。

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如果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可以进行征收方式变更,则带来的影响就会出现。如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其新办的第一年核定征收,第二年查账征收,那么就会产生企业获利年度如何确认,第二年是否可以享受免等一系列的问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粤国税函〔2005〕163号)规定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可按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年度起的剩余年度内,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新办企业转查账征收后,需要享受剩余年度优惠减免的,从转查账征收年度开始计算,不得比照“新办企业在6月30日之后成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规定办理。
问:我们是2006年成立的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业务,于2007年获得江苏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中国昆山国税局2011年7月1日回答:你好! 你于6月29日在“昆山网上信访系统”中反映的信访事项我部门已受理。经调查了解,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除免税收入外的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要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先转成查账征收,自获利年度起在剩余年限内享受。特此回复。昆山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办 2011年7月1日
[用户上海俊泽]: 许局长,您好!我们在2010年2月获得了上海市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转为查账征收。在申请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发现企业无法从2010年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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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