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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监管合作及其前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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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监管合作及其前景
张文中张文中,教授,现为新疆财经大学中亚经贸研究院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中亚金融.
孙钰孙钰,现为新疆财经大学中亚经贸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中亚经贸法律\伊斯兰金融
【内容摘要】金融监管合作是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合作的重要方面,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普遍化的反映。尽管金融监管合作是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合作的薄弱环节,但是根据各国现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基础以及金融业开放和自由化程度,金融监管合作已经具备了法律基础和现实条件。在现有的法律基础和现实条件下中国已经与中亚五国中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建立了双边金融监管合作机制。随着中国与中亚五国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深化,中国中亚五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不但会扩展到所有上述国家而且必然会形成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合作现状前景
金融活动的跨国性和国际性不但带来了许多无法预测的金融风险而且也使一国和一个地区的金融风险波及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为此各国进行金融监管合作就成为规范跨境金融活动、减少和避免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中国与中亚五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往来日益密切使彼此之间的金融联系也进一步加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合作成为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合作重要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现有的法律基础和现实条件下中国与中亚五国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正在形成和构建中。
一、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监管合作的基础
(一)法律基础

中国和中亚五国的国内金融法都规定了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专门的条款。中国规定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条款的国内法主要包括金融业法和金融业监管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亚五国包含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条款的法律主要以金融机构法、金融监管法和专门金融监管机构法为主,如中亚五国的《中央银行法》和哈萨克斯坦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监管法》。

为了实施金融监管合作,中国与中亚国家之间不但签订了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协定,而且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也缔结了有关国际条约。除此以外中国与中亚国家还共同加入了一些旨在为协调各国金融提供原则和方法指导的国际组织。这些双边和区域性多边国际协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建议、方法、原则和规则就构成了中国与中亚五国开展金融监管合作的国际法基础。
(1)双边国际协定
截至目前中国有关金融业监管机构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签署了双边金融监管合作协定。中国与上述国家签订的金融监管合作协定既包括专门协定也包含金融监管合作条款的协定。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订的部门间金融监管协定包括:2005年12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银行结算协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哈萨克斯坦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银行监管领域开展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与吉尔吉斯斯坦的部门间金融监管协定为2004年9月21日签署的《中国银监会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监管合作协议》。中国银监会与塔吉克斯坦国家银行的监管合作协议于2010年
11月25日签署。其中,中哈、中吉和中塔有关部门签署的监管合作协议是专门的双边金融监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银行结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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