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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情形.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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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情形首先准确了解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期间问题,《保险法》做出了较多的规定与限制。保险合同解除的期间问题,在《保险法》中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期间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30日。《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内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要受到相对于投保人更为苛刻的限制。法条中规定30日是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在此期间,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做出解除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期间届满,该项权利即消灭。财产保险中,第49条对于因保险标的转让致使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人可以在30日内按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第58条规定了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投保人在保险人赔付之日起30日内可以解除合同。从这两个法条当中看出,30日规定都是为了防范保险合同双方之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迟延,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保证合同能够及时顺利地履行。因为订立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危险,一旦拖延,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就不能及时理赔,增加了社会成本的支出。第二,两年。《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在民法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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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