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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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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酒茅台”申请商标,情、理、法都难说通                                            ——致国家商标局、茅台集团等的一封公开信 国家商标局、贵州茅台集团、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各界:        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审通过了茅台集团于2010年6月9日“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茅台提出申请的“国酒茅台”商标有4个,均为33类,注册号分别为“8377467”、“8377491”、“8377511”、“8377533”,属于注册商标第33类,前两个商标为汉字“国酒茅台”,后两个商标为“国酒茅台”的图文。        根据商标局的公示信息,初审通过的“国酒茅台”商标的使用类别为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食用酒精。公示期为3个月,2012年10月20日为异议申请截止日期。        “国酒茅台”商标初审通过后,引起了行业内外的热议,包括汾酒、五粮液等多家酒厂均明确表示反对。作为华夏酿酒始祖、中国白酒之源,也是中国历史文化最为悠久、深厚的名酒,杜康也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慎重考虑是否准许“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因为这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07月28日颁布实施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而在2001年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也明确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实,自2001年到2010年,茅台曾先后9次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除2010年6月9日的申请初审通过外,其他8次均被驳回。我们认为,对于中国万家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而言,茅台通过商标注册成为名符其实的“国酒茅台”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具体如下:         1、历史文化底蕴不够深厚。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文明的泱泱大国,如果确实要出现官方认可的“国酒”,这个“国酒”应该具有悠久、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才能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相互匹配,而茅台可以文献明确追述的历史不过一二百年,相比杜康、汾酒、西凤等远远不及,而且白酒是精神消费属性很强的产品,因此历史文化底蕴不够深厚的茅台,难以匹配“国酒”的地位,也难以引起国人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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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