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相关事宜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目的就在于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和救济。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可以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1、可以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虽然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但是某些规范性文件如果存在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的问题,如随意增加的义务,越权规定收费、罚款等。 2、申请审查的办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对该规定申请审查。一是不能单独就规定申请审查,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申请,这是对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的前提条件; 二是申请审查的规定,只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不能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审查申请。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就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行为 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2、申请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与请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3、申请人必须是请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本人,而不是第三人。 (二)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1、被申请人必须是明确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侵犯行为的行政机关。 3、被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被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4、被
申请行政复议相关事宜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