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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参与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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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实践,特制定本标准,为正确评价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时外伤与所致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定量标准。第二条本标准中的“疾病”,除包括临床医学中所指的疾病外,还包括既往的损伤、先天畸形、发育异常、老化现象等。第三条在侵害公众生命健康权的伤害案件中,受(被)害人原患有疾病(包括潜在性病变)及其系特异体质或特异性组织器官结构改变,在遭受外伤后,对人体组织器官结构造成损害或者功能障碍、直至死亡的案件,均适用本标准。第四条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即为外伤在该案件中的参与度。第五条鉴定时,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认真审查被鉴定人的临床症状及各种医学检查结果,以明确疾病的存在:(一)被鉴定人所受损伤难以解释其目前身体状态,或被鉴定人的病理变化过程不符合常规的创伤性改变的发展规律;(二)被鉴定人在外伤后出现的后果明确系疾病所致,或者所出现的后果只有疾病才能形成;(三)被鉴定人的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或者伤前有明确的疾病史;(四)外伤与疾病共存的其他情况。第六条评定外伤参与度,应当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法医或者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资格)进行。第七条外伤参与度的等级划分采用百分比,依据外伤在后果中的作用由小到大划分为0%至100%。第二章活体损害案件的外伤参与度第一节损伤程度评定第八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后者造成,外伤参与度为O%。第九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前者为诱发因素,即外伤一般比较轻徽,对人体重要器官又没有直接危害。但外伤诱导疾病的发作或者促使症状加重,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1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2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3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40%;第十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两者独立存在都不可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其外伤参与度如下:(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4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5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6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70%。第十一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前者为主要因素,:(一)造成轻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70%;(二)造成亚重伤,参与度为80%;(三)造成重伤标准规定的结果,参与度为90%;(四)造成极重伤,参与度为100%。第十二条既有外伤。又有疾病,若所致后果完全由前者造成,与后者无关,外伤参与度为100%。第十三条外伤与疾病共存情况下的损伤程度评定方法及原则:(一)首先根据轻伤标准和重伤标准判断被鉴定人目前前的后果是否符合轻、重伤标准,然后依据以下原则分别在这两个范围内评定:(二)符合重伤范围,参与度在70%以上,评定为重伤;不足70%而在30%以上的评定为轻伤,不足30%的评定为轻微伤。符合轻伤范围,参与度在50%以上,评定为轻伤,否则评定为轻徽伤。第二节赔偿第十四条活体伤害案件经济损失包括该次事件后的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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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