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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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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也可根据需要,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委托给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镇(街道)分局,以下简称镇(街道)安监分局)行使。第三条区安监局可以将下列职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办理:(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四)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五)对适用一般程序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区安监局认为有必要由其进行作出行政处罚的其它违法行为,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应将案件移交区安监局进行查处。实施本条第(三)项必须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安监局备案。 第四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批准依法设立;(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在编工作人员;(三)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案所需的装备。第五条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工作人员;(二)持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四)没有违法记录。第六条区安监局对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委托执法活动应当签订书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行政执法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镇(街道)安监分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二)委托执法活动的依据、权限、期限;(三)委托机关和受委托镇(街道)安监分局的职责;(四)委托机关和受委托镇(街道)安监分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行政执法委托书签订前,区安监局应当将委托执法活动内容报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和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第七条区安监局对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二)定期组织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学****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三)提供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四)审查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以区安监局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五)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镇(街道)安监分局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执法关系。(六)对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违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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