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刑事二审程序
第一节概述
一、含义
刑事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或者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再次审判的程序。
二、刑事二审程序的积极功能
--纠正错误
--安抚说服
--统一法律适用
三、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刑事二审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的途径
(一)上诉
刑事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上诉的主体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抗诉
二审程序中的抗诉,是指检察院认为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的主体
--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启动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
三、启动的理由
1、上诉理由
提出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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