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跟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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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决策行为,明确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局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送审稿);(二)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三)制定以本局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本局起草、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四)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资金安排;(五)研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六)涉及全市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要政策措施;(七)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决定、通知等;(八)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决策的其他事项。第三条本机关行政首长和分管领导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般行政事项,可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平的原则,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自行择优决策,但其决策内容应当向行政首长报告。人事任免、外事工作、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趋势,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五条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杭州和促进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局重大决策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第二章决策形式第七条局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决定。需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决定的,按照本机关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第八条本机关行政首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本机关分管领导协助行政首长决策。第九条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由行政首长委托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事后向本机关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报。第十条局有关处室(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相关专业性工作。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并提供综合服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为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第三章方案准备第十二条承办处室(单位)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或调研汇报提纲)和决策备选方案。第十三条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决策施行效应的预测。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二)遗漏必要的信息;(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充分论证。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本局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第四章审议决定第十五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前,应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提前送其他局领导审阅。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事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审议前,应当先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再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十六条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的局重大决策事项议题,由局长确定。第十七条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决策调研报告(或调研汇报提纲)、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及其采纳情况;(三)需要专家评审的,应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四)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项,应有风险预测报告和防范预案;(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七)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上述送审资料,应当按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规定的资料报送时间和要求报送局办公室。第十八条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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