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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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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10]42号
颁布时间:2010-2-26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设区市财政局,石家庄、秦皇岛、廊坊、保定、邢台、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德、张家口、唐山、沧州、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县财政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并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补助、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公正公开,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每年4月、10月份分别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以设区市为单位,直管县申报材料由设区市负责汇总,同时抄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
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第六条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并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并开工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地方自筹、银行贷款等)已落实,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且实施情况良好。
第七条省级专项资金应按以下程序申请:
属于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并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经设区市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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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