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计量活动和对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与计量单位制的统一或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关的行为,包括建立计量标准,使用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认证、检定、测试、测量和计量器具的校准,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安装、进口计量器具,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数据,对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以及其它有关计量行为。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原则。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并建立本市或区域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国际和国家认可的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   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活动涉及计量单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编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三)教学、科研,撰写、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技术资料;   (四)制作、发布广告、公共图形符号;   (五)制定、修订标准,制定检定规程、技术规范、检验测试方法;   (六)订立合同;   (七)出版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   (八)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传播信息;   (九)印制票据、票证、帐册,设计、印制包装、装璜、技术图样;   (十)生产、进口、销售产(商)品,标注产(商)品标识、标签,编制产(商)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出具计量检定、校准、检验、测试、测量、试验数据和凭证;   (十二)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出口商品所用计量单位,可根据合同的约定使用;合同未约定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第三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租借、骗取或者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编号。   第十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   第十一条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必须在其获证的产品(或者铭牌)、合格证、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明国家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一花一世
  • 文件大小36 KB
  • 时间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