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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不是本人签名无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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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不是本人签名无效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电子合同,是指网络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契约。所谓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者省厅等,通过电子邮件服务期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且应通过权威机构认定或者合同订立各方认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相关案例】原告李某参加了A公司与B公司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的拍卖活动,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是A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实际支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被告A公司辩称,其按照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广告,写明拍买期为1999年10月6日---10日,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但李某的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XX年3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李某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风险提示】现在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现象的普遍,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在电子合同的签订中,常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难题,需要注意: 1、网络广告的认定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早互联网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该视为要约邀请?实践中仍存在争议。在互联网,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发布广告,进行商业活动,对于虚假广告,执法部门存在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男,网上证据确定难,违法责任追究难。 2、要约与承诺生效的时间我国新《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的时间。”该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合同的成立地点对于合同成立起关键作用。电子合同与文本合同相比,法律虽然做出了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然而概念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遇到网络问题时有规避现象,达不到传统合同法中的要约和承诺效果。部分学者认为,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合同地点的条件只是起到确认之收讫,并未向文本合同那样得到时间和地点几乎完全的同意。因此合同内容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也得不到公民的接受,存在着法律安全问题。 3、电子数据自然属性导致的风险我国的新《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新的《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的形式。”但是电子合同是一种超文本形式,与书面合同有很大的区别。电子合同订立的环境、传递信息的途径以及安全技术信息对传统的书面合同都是巨大的挑战。书面形式虽然扩大到了网络领域,可是在实际的买卖交易中并未得到广泛的应用。电子合同书面形式的立法只是在书面合同原有的基础上做了略微的改进,对网络交易放还是管制也没有明确的态度,使得发生法律纠纷时产生矛盾,无法像合同那样具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4、电子签名的法律风险。依照《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签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随着电子签名确定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认可,确认其效力。【拍案有理】: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探讨【签名问题】签名的主要功能是: (1)表明文件的来源; (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 (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认证手段都不是完整无缺的。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signature)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的不可靠性。事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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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