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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经营模式律风险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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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经营模式法律风险探讨“O2O模式,又称离线商务模式,是指线上营销及线上购买带动线下经营和线下消费。O2O通过打折、提供信息、服务预订等方式,把线下商店的消息推送给互联网用户,从而将他们转换为自己的线下客户。”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人们消费观念的逐渐转变,再加上智能手机移动端客户数量的迅速增加,以及微信、支付宝等便捷的网上支付系统的日益普及,O2O模式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O2O已经渗透到各种本地生活服务当中,包括餐饮、旅游、交通、娱乐、家政、美容等,消费者对其接受度越来越高。根据艾瑞咨询公司统计的数据显示,2015年本地生活O2O的市场规模占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比2014年增长了%,达到3352亿元。在如此快速增长的同时,O2O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O2O平台由于种种原因承担着相当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分别就可能的风险进行阐述及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O2O线上平台和其他电子商务平台一样均须对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服务及发布的广告等承担一定的监管义务,而多数O2O平台都是新生企业,往往在一味追求扩大规模的同时忽略了法律的要求,在面临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就会暴露出严重的经营问题。2016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某外卖平台的加盟商户没有餐饮服务许可,甚至还出现在平台搜索首页的几家店铺的餐食实际上都是从一家送出的情况。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62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相关部门将处罚款、责令停业或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外卖平台因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处以罚款。同样的,在国内上线时间早、规模大的某一O2O平台也被曝光有关服务产品涉黄,部分提供按摩服务的商家通过团购产品名称文字映射提供情色服务,诱导消费者。O2O平台数量众多,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亦是种类繁多,但是无一例外,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一种,都对在其平台上宣传及销售的产品或服务负有监管义务,且这种义务比起C2C平台所承担的被动监管义务要求更高。《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才需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O2O平台则要在第三方商户加入平台之前即履行主动审查的义务,在此之后则要履行监管服务内容,及时下架违规违法产品和清退违法经营商户的义务。O2O平台的性质与C2C平台有许多相似之处,包括在其平台上提供信息,充当连接商户与消费者的居间人等。O2O之所以要承担比普通C2C平台更多的监管义务在于O2O平台与商户之间往往是垂直控制关系,平台对商户或线下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有具体的要求,并会对消费者承诺服务质量,因此O2O平台所承担的义务已超越了一般居间人的义务范围,这就决定了O2O平台对其平台上的商户要承担更多的监管义务。线下服务提供是O2O经营模式非常重要的一环,很多O2O平台在扩张之初都会以高补贴高收入吸引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人加入,但是O2O平台多为仅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他们通常会与线下服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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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