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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部分案例答案.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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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公司定购钢板400公吨,其中A、B、C、D四种规格各100公吨,并附有数量可增减5%,由卖方决定的条款。今出口商实际的装货数量为A规格70MT,B规格90MT ,C规格110MT,D规格120MT,总重量为390MT,未超过5%的规定。问出口商此种做法是否合理?
解答:出口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虽然UCP600的特殊规定中写明卖方交货数量可有5%的伸缩幅度,这个5%不仅对总量有约束,对每种具体规格的商品都有约束。出口商出口A规格已经超出5%的伸缩范围,所以出口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第三章
某外商欲购我“梅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应注意什么问题?
解答:我方是可以接受的。
某外商的要求是定牌中性包装,我方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接受前应该审查买方提供的商标牌号与我国相关法令是否相悖,若相悖则不可接受。若买方提供的商标引发的了产权争议,则应明确由对方负责
某公司过去出口手绢是12打一包,后来进口商要求下改为5打一包,而后又改为1打一盒,进而改为半打、5条、3条一盒,结果会怎样?
解答:出口商包装成本上升。
小包装会使得出口商的加工成本上升,加工时间拖长,因此在计算成本的时候,必需要明确包装费用的负担问题。

我国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麻袋装。但我方到装船发货时发现麻袋装货物只够450吨,剩下的50吨便以塑料袋装充抵。问这有无问题?
解答:这是有问题的。
在本案例的合同与来证中均明确规定用麻袋装,因此在装船时一定要按照合同来做,如果与合同不符,进口商有权拒收。
第四章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解答: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解答:本案例的关键在于货物没有特定化。
在本案例的描述中说明,货物抵目的港后由承运人负责划分。由此看来,在货物运输途中,货物并没有特定化,不能证明2500吨损失的货物属于韩国公司的货物。因此,韩国公司有权向美国进口商要求索赔,美国出口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某进口公司按每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进口200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国出口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否则有关出口税捐以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美方这样要求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解答: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美国有自己的一套FOB条例,如果是从美国进口就需要考虑美国FOB条款,从而计算成本。在本案例的合同中采用的是FOB VESSEL NEW YORK,这是美国的FOB条款,《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规定卖方只是“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的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即买方应负担一切出口捐税及各种费用。所以我方应该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另行电汇。所以此项要求是合理的。
我按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国庆假日,2日又适逢星期例假,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时收到买方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解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在CFR贸易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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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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