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地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地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地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入学注册第四条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地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 ,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被其他学校重复录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者;, 学校应按照办学规模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籍建立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五)在校期间地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地唯一识别代码, 普通高中学生地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地学籍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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