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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阁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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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监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学校、厂矿、企业自备式集中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设和规划、环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生活饮用水的供给和水质情况有权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五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第六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水源的水质、水文资料和环境卫生状况,选择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水质良好、水量充沛的水源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检验,并在保护区边界设明显的防护标志。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县疾控中心应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水质进行监督监测。第八条供水设施必须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检修。清水池、过滤池、沉淀池内不得有浮游生物、植物生存。清水池应加盖封闭,排气孔要有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供水设施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及所使用的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产品,应保证生活饮用水不受污染,供水设施便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的贮水箱(池)不得同其他用途的贮水设施混用。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做好生活饮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输配水和净水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十一条购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当索取产品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城镇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水源和蓄水设施防护符合卫生要求;(二)生产区内外环境、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有完善的净化、消毒设施;(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四)具有相应的水质检验能力;(五)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六)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员具有健康证明。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二)水源基本情况和卫生防护平面图、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示意图、供水系统示意图;(三)水质监测合格报告;(四)水质检验能力证明材料;(五)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六)供水、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颁发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置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检验室,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定期向县卫生执法监督所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和消毒一次。第十六条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员、蓄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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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