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黄泽淳-离婚纠纷代理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许丹云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通过了解案情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代理人的职责,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的感情是深厚的,原告诉求离婚没有事实根据,仅是一时的冲动。原、被于2009年中秋节前经人介绍后认识,经过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14日按民俗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双方感情得到进一步加深,正是因此,原、被告为进一步使婚姻关系更加牢固,在2010年3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原因和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误认为被告在网上称呼他人为“老公”,但这毫无事实根据,只是原告的猜疑。我们想问问原告方,这个他人是谁,在哪里,多大年纪,是男是女,凭何认定?我们更想问问原告方,“老公”的意思是什么,仅有据可查的,“老公”的含义就有近十种(见附件),如对老年人的通称、古代对父亲的别称,甚至我国山东省的一个海岛就叫老公。同时,“老公”两字也是一个网络用语。试问,即使被告真的说了,那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是什么?是不是搞不清楚就可以任意推测。再说,网络上的话也不应太当真。其次,原告对这一主张至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原告并不是拒不举证,而是无法举证,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原告当然无法证实了。二、应依法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原因实属误会、误解,现误会、误解已说清楚,不复存在,双方当然会而且应该和好,故不应准许原、被告离婚。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所诉为真,那么,也没有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最多也只能算是一点小摩擦、小裂痕,可依法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小摩檫、小裂痕与完全破裂是两回事,婚姻问题应谨慎对待,这也是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的精神的。在此,作一个不十分恰当的推理,若被告称呼他人为“老公”,就感情破裂,就必须离婚;那么,被告称呼原告为老公的次数应不在少数,那是不是可以不离婚很多次,可以好几辈子呢。更何况原被、告还是依依不舍,不离不弃的。如2010年8月9日原告还亲自到被告家请被告回家、和好,这一点也是原告《起诉书》承认的,虽然原告最终没有接回被告,但究其原因又是误会,按原告《起诉书》的说法,是因为被告的母亲认为“上网聊天属于正常”。我们认为,被告的母亲之所以这样说,为的是劝说、化解他们的矛盾,并非蛮不讲理。另者,这也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婚姻的主体是原、被告,绝非他人。更何况上网聊天也不是不正常,如果原告对此有异议,可以向被告提出,相信被告定能给原告一个满意的答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黄泽淳-离婚纠纷代理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435638
  • 文件大小53 KB
  • 时间2019-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