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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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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出国(境)访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工作,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访学学生为我校非定向培养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且访学高校为世界排名前500名的高校。访学形式包括:(一)通过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到国(境)外院校进行不超过一学年学****的校际交换生、国(境)外院校访学项目的研究生。(二)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外院校从事不超过一学年的科研合作、学位论文或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三)经学校批准的参加双学位项目的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出国(境)派出人员的选派和管理由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等共同负责。第四条申请研究生出国(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合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二)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未受过违纪处分,无违法记录。(三)外语水平。如国(境)外院校对于外语水平有特定要求的,以国(境)外院校要求为准;如国(境)外院校对外语水平无特定要求,且为英文授课的,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托福(IBT)成绩65分以上,,其他相当水平。(四)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生活的适应能力。(五)具有科研潜力。(七)承诺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第五条选派程序按照《福建工程学院学生出国(境)访学管理暂行办法》,分为“信息发布、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位点审核和综合评选、择优选派、公示”。第六条各学位点根据资格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并提出推荐建议和排序,交研究生处进行复核并提交校研究生出国(境)访学资助评审小组确定,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学校名义向国(境)外院校推荐,最终选派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为准。研究生处负责公布录取学生名单。第七条如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的,应提前向所在学位点、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三者同意方可退出。学校将不再受理申请人国(境)外访学项目及其它公派项目。第八条派出的研究生在国(境)外学****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惯和宗教信仰,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研究生在国外学****期间,应合理安排学****完成学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提前回国、延长在外滞留期限、中途终止交流学****计划、转往他校学****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或提前回国,或中途终止交流学****计划,或变更交换专业、交换院校的,须事先向所在学位点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位点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各学位点和指导教师具有管理、监督责任,定期与访学研究生沟通,了解其学****生活和安全情况,指导其在外期间参照培养方案要求开展课程学****研究工作等,并协助解决学生生活和学****上遇到的其它问题。第十一条出国(境)访学研究生应按照合作院校的培养计划修读相关课程,并将所选课程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第十二条科研合作、学位论文或联合培养、双学位项目的研究生出国(境)前确定合作院校指导教师(合作导师),并制定研究工作计划,经研究生所在学位点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境)前,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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