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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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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劳社厅发[2006]20号【字体:大中小】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计算公式为:  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1/C1+X2/C2+……+)/N;X——当年本人缴费工资。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  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附件一)执行,下同。  第三条  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  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采取分段加权法计算。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各年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1993年1月1日至退休时各年缴费工资指数为职工所在地区或行业建立个人账户年度(最迟为1998年)至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比的平均值。计算公式为:m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1)+[1993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X1/C1+X2/C2……+)/N]}/MX——当年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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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nejja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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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