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相关概念比较
是国际私未能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1)冲突规范是指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的示范;统一实体规范则是指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2)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是一种间接调整方法;用统一实体规范进行调整的方法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1)系属是指对冲突规范调整的对象所应适用的法律;系属公式则是指将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抽象归类而形成的比较固定的系属类型。(2)系属是冲突规范结构的用语,是一条具体的冲突规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系属公式则不是冲突规范结构的用语,一个系属公式,往往包含若干个系属。
(1)识别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实践均承认和采用的制度;二级褒别仅存在英、美等少数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不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制度。
两者有以下区别:(1)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事实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法法律规范,而使另一种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内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违反了内国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内国法院用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试制。(2)因法律规避而拒绝适用外国法,是对当事人欺诈行为的否定;因公共秩序保留而拒绝适用外国法,则是由于该外国法的适用下内国公共秩序相抵触。(3)因法律规避而排除适用外国法后,各国通常转而知用内国法。
是冲突规范的两种不同类型:(1)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规定了两咱或两种以上的法律,并要求任意或按规定的条件选择适用其中的一种法律的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则是指规定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同时符合或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的冲突规范。(2)如果一国认为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可以从宽掌握,在立法上多采用选择性冲突规范;如果一国认为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解除应从严掌握,多采用重叠性冲突规范。
(1)自然人的属人法是指以自然人的国籍国、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法人的属人法就是指法人的国籍国法。(2)自然人的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自然人的身份、能力等方面的法律冲突。法人的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法人的成立、性制裁、能力、内部、机制和外部关系、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是广义上的反致的两种不同形式: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法律中的冲突规范又规定该案件庆适用甲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甲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庆适用丙国法律,但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该案件应适用甲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实体法。
是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两种不同主张和实践:(1)绝对豁免论认为除非一国自原放弃豁免权,否则,无论该国的行为和财产的性质如何,在他国都应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论则主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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