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分析
中国律师网 2003-09-28 13:05:12 唐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唐勇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据统计,1990年至199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0万余件;受理的案件范围不断扩大,案件类型达50余种。从处理结果看,判决维持的占33%;撤销和变更的占28%;准许原告撤诉的占24%;作其他处理的占15%。分析以上数字,考虑到"撤诉"和"作其他处理"的特殊情况,行政机关败诉比较普遍,同时也充分说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在某种意义上,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法进行。我们对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进行法律分析,可以帮助行政机关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自觉依法进行,从而推动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败诉原因
对行政案件进行分析,归纳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败诉原因集中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情况。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才能公平执法、公正执法,行政行为才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没有彻底查清案件基本情况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事实缺乏全面、细致的***。行政诉讼法对事实和证据有明确的要求,并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突出了行政机关举证的责任。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在没有充分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但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好证据保存和证据记录,以至在诉讼时不能提供合法的和充分的证据,就可能在行政诉讼中被判败诉。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处理决定,是根据证据适用法律的过程,因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形式有: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选择适用的法律不正确;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违反了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却在决定中不引用;等等。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具体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和要求。现代行政不仅要求实现实体正义,而且要求实体正义用公平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是目前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问题。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行政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作出处罚时应说明根据、理由,作出处罚决定前的证据收集与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告知当事人权利,对重大处罚举行听证的制度等等,违反这些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违法行为。
(四)行政越权。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来自法律的授予,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确定行政机关权力范围的依据,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授予它的职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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