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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ol7,No4(2013)
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
张卫平
目次
一、引言
二、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及其划定根据
三、公益诉讼提起的主观范围
四、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
五、公益诉讼程序的若干问题
六、结语
摘要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原则框架,对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及实施进行
了深入的理论探讨。主要探讨了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诉讼请求类型以及程序问题。尤其
是在公益诉讼客观范围方面,提出了将其范围限制在对不特定主体的公共利益侵害所提起的诉讼。并由
此推进了对其他问题的认识。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学界和实务界对公益诉讼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化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令人瞩目。但应当坦承的是,这
种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尤其是在我国,违法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撰写过程中笔者曾多次与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老师、程啸老师、余凌云老师、邓海峰老师就诸多民
法、环境法和行政法上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得到他们很大的帮助。本文中德文资料由王洪亮老师提供。程啸老
师提供了有关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资料,在此深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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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
来的利益远高于守法的特定环境法制之下〔1〕。追逐市场利益的人们对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
的环境利益和他人的财产利益。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不力,对市场利润的不当追求也造成了
消费领域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无疑是我国当前最具社会
影响的不法行为。就我国的政府权力体制而言,如果各级地方政府能够很好地发挥其监管职能,
那么这些损害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市场失灵所导致的侵害可以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
得以预防和制止。然而,由于政府职能定位的错位,使得地方政府可能与市场不当追逐利益者
〔
逻辑上,政府不能有效监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对此,人们自然
会想到法律,希望通过法律获得保护和救济。借助司法的力量避免和救济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对
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弥补政府失灵所带来的后果。在各种法律救济手段中,大多数人认为公
益诉讼制度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很好的手段,建构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诉
求。我国理论界在十余年以前,学者们就开始了研讨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最终,2012年民事
诉讼法的修改对这一普遍社会诉求给予了一定的回应,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公益诉讼的
原则框架。
新《民事诉讼法》第 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法颁布后,不少人认为
我国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为此而欢欣鼓舞。实际上,该条规定并不是关于民事公益诉
讼的制度性规定,而仅仅是一个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是原则上确认
对某些领域中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非直接关系的主体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维护公共利
〔
体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和制度,一方面,人们还缺乏足够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积累,另一方面,各
领域中公共利益的实体规范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难以在短期内完成统一的公益诉讼程序和制度
的建构,只能够确定原则性框架以回应社会的诉求,这也反映了立法与修法中的政治性作为。
由于民事诉讼法修改没有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运行也就缺
乏具体制度的支持。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客观范围、提起的主观(主体) 范围、请求类型、具
体程序等问题都需要制度化。同时,这些具体制度的实施也将会面临诸多问题,因此需要在理
论上进行研讨,提出应对问题的方案,探究其理论基础。
也应当看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性规定也并非仅仅是政治性回应,也具有
法规范的实在性。这些原则框架将对今后其制度化发挥基本规范作用。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具
〔1〕齐晔:“守法的困境:企业为什么选择环境违法?”,载《清华法治论衡———环境法:挑战与应对》第
1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第 282页。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企业环境违法的成本不及环境治理成本的
10%,不及危害成本环境代价的 2%。“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导致了企业环境行为的违法倾向。王灿发:
“环境违法成本低之原因和改变途径探讨”,《环境保护》2005年第 9期。
〔2〕〔日〕青木昌彦、奥野正宽、冈崎哲二编著:《市场的作用国家的作用》,林家彬等译,中国发展出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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