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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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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海南省文昌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文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试点期间,在文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为建设用地且城乡规划划定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经济社)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经济社)分别所有的,由村内各村民小组(经济社)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第四条入市主体以全资方式设立的土地专营公司、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土地专营业务的市场法人,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书面委托授权,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第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入市,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优先用于发展农村地区仓储物流、住宿餐饮、商务金融、旅游娱乐、休闲度假等实体经济产业项目。第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及缴交期限、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属于出租合同的,还应明确约定宗地在出租后,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及转租的相关条件。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以及转让、转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一并处分。第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向受让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的,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第二章入市途径及条件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规定就地入市。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由文昌市人民政府拟定调整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到本市辖区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按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在依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统一进行整理、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确定产权归属后入市。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关产业规划以及环保要求;(二)在国家批准的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地类现状为建设用地;(三)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随土地一同入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采取调整途径入市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需调整地块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二)需调整地块位于村庄范围内,且布局零星、分散;(三)需调整地块应当复垦为农用地,且复垦后的农用地面积,不得小于拟入市地块面积;调整涉及占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的面积,不得小于所占用的耕地面积,且质量不得低于所占用的耕地;(四)拟入市地块不属于基本农田,且为文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划定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五)拟入市地块在调整完毕后,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规定的条件;(六)调整完毕后的建设用地面积总量不得大于调整之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需调整地块应在入市交易行为发生之前复垦为农用地,并申请文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进行验收。复垦的农用地经验收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后,方可实施入市交易。第十四条采取集中整治途径入市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整治地块在国家批准的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中,地类现状应为建设用地;(二)整治地块土地权属清晰;(三)整治地块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已补偿完毕,或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进行集中整治;(四)整治地块的土地权属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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